政治雷達法律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 第2條

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第2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向交通部申請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之核定: 一、觀光遊樂業經交通部觀光署前一年度督導考核競賽評列為優等以上。 二、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經交通部觀光署評定為星級旅館且在效期內。 三、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附屬會展設施可容納人數達一千人以上。 四、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符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觀光發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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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