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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 第3條
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第3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定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 二、觀光遊樂業執照、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與營業範圍相符之土地、建築物清冊及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 四、符合前條各款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非前項第三款所定不動產所有權狀所列所有權人者,應同時檢具該不動產所有權人約定將地價稅、房屋稅減免金額全額回饋申請人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退還),報請交通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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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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