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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第6條

交通部核定所依據之事實,於核定效期內發生變更,致與原據以申請之第二條各款規定情形不符者,交通部應廢止原核定,並副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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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