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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送人犯辦法 第13條

解送人犯,如在中途發生障礙,仍應設法繞道解送,無法繞道時,直解者,應送由經過地之縣市政官驗收,遞解者,應由中途驗收轉解之縣市政府停解,並斟酌情形,商准起解機關或接收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規定,如認為確有困難,或有不能處理之情形,仍應俟可解時,繼續轉解驗收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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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