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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送人犯辦法 第14條

直接解送之費用,由起解機關負擔。 遞解費用,由遞解之縣市政府負擔。 前二項所需之費用,由各機關編列「解送人犯」年度預算,其支報手續仍按規定手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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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