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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送人犯辦法 第4條

各機關如因解犯過多,或直達之水陸路程過長,致財力不足時,應呈請該管主管機關另行撥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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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