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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12條

解體船隻拖往解體地點或船塢,應事先由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報請海 關核准。如因故需變更解體地點時,亦應事先報請海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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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