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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 第13條
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13條
承購解體船之收貨人,應於解體船隻進口後或已進口船隻奉准解體後,依 關稅法規定期限辦理報關手續,報關時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進口報單:列明解體船名、沿革及排水噸數。 二、船舶之船圖及噸位證書。如須退回者,應隨繳影本一份,以便於核明 後將原件發還。 三、許可證件:國外進口者應繳輸入許可證。國輪奉准解體者應繳港務局 註銷船籍證明,報廢出售之船艦,應繳有關機關核准報廢出售文件。 四、買賣合約。 報關時,船體、船用品、存油及無線電器材應分別填具進口報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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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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