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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14條

隨解體船隻售與收貨人之船用器具、無線電器材及剩餘食品物料等,按解 體船隻之型式大小,如其品目數量在合理範圍內者,准免繳驗輸入許可證 稅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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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