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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解體船隻,係指: 一、自國外購買進口解體或原係載貨進口,卸貨後就地出售解體之外國籍 船隻。 二、准予解體之本國籍船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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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