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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第3條

解體船隻不論自力航駛,或由他船拖曳進口,均應於進口時,由其船公司 、代理行或收貨人向當地海關遞送解體船隻進口報告,其原已在港內並經 交通部核准解體者,應於奉准解體後向當地海關遞送核准解體文件。 進口解體之船隻不得有左列各款情事: 一、夾帶違禁品或合約載列物品以外之商貨或第五條規定以外之油料。 二、船體及船上一切物料,未經海關驗放或取得特別准單前,擅自動工拆 解或搬運起卸。 三、船隻進行解體中,發現大陸產製之文物,未檢送海關處理而任其散失 或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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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