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 第3條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3條

汽車駕駛人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且無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