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 第10條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10條

實務訓練機構於開班訓練一個月前,應檢送訓練計畫書,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經審查核可,始得開班訓練;核可後變更者,亦同。 前項訓練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訓練項目、課程表、評分方式、訓練人數、班次及期別。 二、講師履歷。 三、訓練費用。 實務訓練機構應於課程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受訓學員簽到紀錄、上課紀錄、成績名冊及其他相關文件報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不定期至實務訓練機構查核訓練課程辦理情形,實務訓練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