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 第10條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10條
實務訓練機構於開班訓練一個月前,應檢送訓練計畫書,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經審查核可,始得開班訓練;核可後變更者,亦同。 前項訓練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訓練項目、課程表、評分方式、訓練人數、班次及期別。 二、講師履歷。 三、訓練費用。 實務訓練機構應於課程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受訓學員簽到紀錄、上課紀錄、成績名冊及其他相關文件報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不定期至實務訓練機構查核訓練課程辦理情形,實務訓練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