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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11條

實務訓練機構以不實資料申請登錄,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資格,並公告註銷其登錄。 實務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資格,並公告註銷其登錄: 一、未經核可逕行開班訓練。 二、未依核可之訓練計畫書實施。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度量衡專責機關之查核。 經依前二項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機構,自撤銷或廢止之次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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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