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 第8條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經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核發計量技術人員證書: 一、取得申請日前五年內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公告登錄之實務訓練機構開辦之計量講習成績及格證明。 二、具相關度量衡器實務經驗六個月以上,或取得前款實務訓練機構開辦之實務訓練課程成績及格證明。 前項計量講習及實務訓練項目、時數、及格標準、評分方式及訓練機構,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