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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結束程序法

一句話看懂
訓政結束程序法規範了訓政結束的程序和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明確訓政結束的條件、程序和時機,以確保國家政治權力的平穩轉移和憲政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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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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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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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47-12-25・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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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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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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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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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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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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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訓政結束程序法」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釋字第 2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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