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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結束程序法 第2條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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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