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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中文版記帳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但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為電子證書型式者,應檢具其列印本。 三、履歷表。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外國人者,為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領有中文版記帳士證書者,得請領英文版記帳士證書;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中文版記帳士證書及有效護照之影本各一份。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分別依記帳士證書費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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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