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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7條

財政部審查合格時,應發給記帳士證書,並於網站公告。 財政部依第五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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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