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 第8條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8條

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記帳士得登報三天聲明作廢,並繳納證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 二、刊登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聲明之整張報紙。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補發證書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還財政部銷毀。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