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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第11條

合作農場盈餘,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外,應提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 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百分之十為理事及職員酬勞金。 前項盈餘經依規定提出後,其餘額依場員交易額之多寡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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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