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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第4條

合作農場之場員,應居住合作農場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該場所經營業務 ,並具有耕地使用證明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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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