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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第3條

合作農場設立時,應檢具創立會會議紀錄、章程、場員名冊、場員耕地使 用證明、場員耕地使用清冊及場員耕地區段略圖,以書面向所在地主管機 關為成立之登記。 前項章程除應依本法第九條之一載明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載明耕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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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