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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第6條

合作農場得視業務需要,置場長、主任、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或其 他人員等級次,由理事會任免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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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