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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第7條

合作農場以場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業務年度終 了時舉行之。必要時,得依本法規定召集臨時場員大會。 前項場員大會之會議程序及議決方法,依本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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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