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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經撤銷、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該申請人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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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