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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 第12條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使用濕地標章: 一、事業有歇業、自行停止營業、解散或其營業對公共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 二、濕地標章有轉讓或非法使用之情事。 三、申請提出之證明文件,經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年限屆滿後消滅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 四、營運有影響濕地之虞、不符經營管理規定、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經該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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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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