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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濕地相關保育機關(構)、團體於重要濕地內推廣產業轉型、濕地標章申請及定期辦理濕地標章評鑑。 事業經評鑑成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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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