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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回饋金: 一、由各級政府機關、公法人及學校自行興辦有助於推動友善濕地之產業及活動。 二、經營之事業無收益且有利於濕地保育或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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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