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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48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六 節 訴願卷宗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編為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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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卷宗」的其他條文
第49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
第50條
第三人經訴願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者,亦得為前條之請求。
第51條
左列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前二條之請求: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
← 第47條
看 訴願法 全文
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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