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訴願法 › 第49條

訴願法 第49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六 節 訴願卷宗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訴願卷宗」的其他條文

第48條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編為卷宗。第50條第三人經訴願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者,亦得為前條之請求。第51條左列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前二條之請求: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
← 第48條看 訴願法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