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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73條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得留置之。 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或其他物件,受理訴願機關得調取之。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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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