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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74條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 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勘驗時,應將日、時、處所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及有關人員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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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