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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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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12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或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理,致生損害於客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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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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