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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13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金融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提供照會者相關資訊。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 三、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 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或未將通報之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持續監控。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由金融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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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