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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15條

申請電信服務,應出示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申請電信服務者,除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外,應出示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之授權證明。 電信事業與用戶簽訂電信服務契約前,應核對前二項規定之文件與本人或代理人相符,並登錄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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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