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試場規則 › 第21條

試場規則 第21條

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應予以扣考者,應由監場人員會同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作成扣考決定,並告知應考人。 遭扣考之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試場。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試場規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