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試場規則 › 第24條

試場規則 第24條

考試期間,任何人不得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違者,監場人員應予以制止,仍不聽從者,得予以驅離: 一、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商業行為。 二、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 三、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試場規則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