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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目的在於明確相關許可證件的收費標準,以提供申請者相關費用資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3-29・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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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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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金門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規定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證:每件新臺幣四百元;單次入境或出境者,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臨時停留許可證件:以網際網路提出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百元;於入境時提出申請者,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前項證件之延期,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因證件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申請補發者,應依第一項規定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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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免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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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其所收規費,申請人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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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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