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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其所收規費,申請人得申請退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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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