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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試辦通航之港口,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指定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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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