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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第46條

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語言治療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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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