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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2條

依前條逕行獎懲之事件,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除應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外,應陳報法務部或司法院,並分送主管銓敘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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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一、市長、縣長、設治局…第3條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聽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執行職務:一、警察分局長或警察隊長以下官長。二…第4條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執行職務:一、警長、警士。二、憲兵。三、鐵路、森…第5條區長、鄉鎮長,或其他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執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之人員,就與其職務有關及…第6條檢察官、推事辦理刑事案件,於必要時,得商請所在地保安機關、警備機關協助。第7條檢察官、推事請求協助或為指揮命令時,得以書面或提示指揮證以言詞行之;必要時得以電話行之。第8條指揮證由行政院制定頒行之。第9條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者,應即照辦,不得藉詞延擱。第10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關於職務之執行,應密切聯繫;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11條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第13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由該管首席檢…第14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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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