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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登錄規則 第3條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應備具左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 財政部提出之。 一、申請書。 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 (校驗後發還) 及其影本。 三、履歷表。 四、身份證明。 五、二寸半身正面脫帽像片一式二張。 六、證書費。 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財政部發給證書,並刊登公報公告之。其不 合規定者,即限期補正或將原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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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