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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登錄規則 第5條

會計師依本法第九條申請登錄時,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登錄事項表。 三、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會計師證書影本。 五、服務證明。 六、有關前款之薪資繳納所得稅證明。 七、住 (居) 所證明。 八、親筆簽名及印鑑卡。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對於經檢覈取得會計師資格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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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