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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登錄規則
› 第6條
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登錄規則 第6條
前條登錄事項表,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住所或居所。 二、會計師證書字號。 三、學歷、經歷。 四、事務所名稱、地址。 五、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名稱及地址。 六、在其他區域登錄者其登錄字號。 七、僱用助理人員者,其人數、姓名、學歷、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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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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