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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第5條

會計師依本法第十二條申請執業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所委託之機構辦理: 一、申請書。 二、執業登記事項表。 三、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會計師證書影本。 五、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 六、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七、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之證明文件。 八、會計師公會入會申請文件。 九、會計師名簿。 十、親筆簽名及印鑑卡。 前項第五款所定之證明文件,係指於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之資歷證明,並以依本法規定報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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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