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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 第6條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執業登記事項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 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字號。 三、會計師證書字號。 四、學歷、經歷。 五、事務所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 前項登記事項變更時,會計師應隨時向受委託辦理會計師執業登記之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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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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