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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31條

部落章程、部落會議主席與部落幹部姓名、部落會議紀錄及部落幹部決定,應送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備查;鄉(鎮、市、區)公所應按部落各別造冊保存。 部落會議決議內容具提起陳情效力者,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收受會議紀錄後,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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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