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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3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股東檢具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及營業細則。 三、股東名冊。 四、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董事、監察人登記表暨無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所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收足股款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文件。 八、年度營業概算書。 九、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務報告及查帳報告。 十、發起人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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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